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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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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岭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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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尚缺法律界定 中国政府关于打击传销犯罪的主要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0日 来源:汕头帮信罪律师
[导读]:  陈文彬律师,汕头帮信罪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岭泰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

 陈文彬,汕头帮信罪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岭泰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网络传销尚缺法律界定

  根据《直销管理法》关于传销认定的文件,其中将传销界定为: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网络传销在各个方面都符合对传销的描述,包括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入门费方式,取得加入资格或相应级别,并取得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先加入者靠发展后加入者,从他们交纳费用中获利,收益数额由加入者先后顺序决定;组织者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的费用,而并非真正来自商品营销利润;组织者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返还参加者高于其所交费用数倍的回报。


  虽然对于传销,国家有着明确的说法,但对于什么是网络传销,法律上尚未有明确的界定,这就给了不少传销公司钻空子的机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黄运武教授指出,"立法打击网络传销刻不容缓,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电子商务法规,很难保障电子商务规范有序地发展。



中国政府关于打击传销犯罪的主要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规定:


对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行为人在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中实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诈骗、非法集资、虚报注册资本、偷税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


▲《禁止传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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